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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于某甲、张某某与于某、于某乙、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张某某,于某,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于某甲,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女,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某,男,44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乙,女,42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丙,女,38岁,汉族,农民。原告于某甲、张某某诉于某、于某乙、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于某甲、张某某主动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某甲、张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