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保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489号罪犯李保国。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徒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尚未退赔的赃物合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九角,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保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保国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保国,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4年4月、2014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尚未退赔的赃物合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九角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保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