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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于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于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任文波,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于金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于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