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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覃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宋琦本院收到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沙湾购物广场买卖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