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余长芳与刘海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芳,刘海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余长芳被执行人刘海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余长芳与被执行人刘海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案外人刘朵的子女抚养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