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春建与孙建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建,孙建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874号原告陈春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孙建议,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建与被告孙建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春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新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