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姚爱福与尹文刚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福,尹文刚,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19-1号原告姚爱福,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文刚,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被告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爱福诉被告尹文刚、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分公司、商丘宏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尹文刚驾驶的豫N***13号(挂车号牌:豫PL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尹文刚驾驶的豫N***13号(挂车号牌:豫PL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