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禹平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刘xx,王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诉讼代理人周丽春,黑龙江周丽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禹平,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齐齐哈尔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04年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8日因吸毒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亮,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平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李x、刘xx的诉讼代理人周丽春、被告人王禹平及其辩护人马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禹平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火锅店,因嫌前台服务员接待其他顾客,对服务员产生不满,遂用塑料公示牌等砸服务员张x,被其他人拉开;此时,该店员工牛xx下班从酒店大厅向门口走,王禹平无故上前打牛xx一个嘴巴子,并让牛xx跪下,牛xx不跪,王禹平又打牛xx两个嘴巴子,拽牛xx的包不让牛xx走,牛xx使劲拽包,将���禹平拽倒,牛xx被与王禹平一起来的人拽走;后王禹平又返回到酒店前台骂张x,张x躲到休息室,王禹平骂张x并让张x出来,张x出来后王禹平问张x屋里是否还有人,张x回答没有人,王禹平一脚将门踹开,见郭xx在屋里,上去打郭xx一个嘴巴子,并骂郭xx、让郭xx跪下,郭xx走向大厅沙发处,王禹平见孙xx坐在沙发上,上前用拳头追打孙xx头部、面部、胸部,后走出酒店,在酒店门口见卢xx、谢x,王禹平上前踹谢x一脚,用手打卢xx,并喊“攮死他”,卢xx、谢x见状,跑向餐厅二楼,王禹平等人追到二楼,用刀、盘子、拳脚打卢xx。后王禹平等人离开酒店。造成孙xx左侧框内壁骨折;卢xx头部、左腕部及左手多发软组织创,左手中、环、小指屈指浅肌腱断裂、右手指神经断裂、颅骨骨折、失血性休克代偿期;酒店内的花瓶和郭xx的手镯被打碎。经法医鉴定:孙xx、卢xx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伤。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80元。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3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禹平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火锅店打完人后开车来到鑫海家园祗园怀石料理门前,王禹平下车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王禹平驾驶自己的路虎车连续撞击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李x(女,31岁)驾驶的骐达牌轿车,李x和乘员刘xx受伤,并将路边的树、路灯杆撞倒。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124,769元、树木损失人民币2,640元。经侦查,被告人王禹平于2014年1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禹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禹平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禹平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禹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对被告人王禹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李x、刘xx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禹平赔偿因本案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张xx车牌号为黑Bxxx**骐达牌轿车损失124769.00元、存车费25000元,共计人��币149769.00元。2.李x医疗费1386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49320元、护理费4323.95元、交通费1095元,共计人民币70204.15元。3.刘xx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4053.70元、护理费4053.70元、交通费90元,共计人民币9697.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李x、刘xx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东风日产齐齐哈尔瑞迪专营店停放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等。被告人王禹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禹平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而且车损价格作价过高。王禹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在犯罪起因上有过错,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禹平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火锅店,因嫌前台服务员接待其他顾客,对服务员产生不满,遂用塑料公示牌等砸服务员张x,被其他人拉开。此时,该店员工牛xx下班从酒店大厅向门口走去,王禹平无故上前打牛xx一个嘴巴子,并让牛xx跪下,牛xx不跪,王禹平又打牛xx两个嘴巴子,拽牛xx的包不让牛xx走,牛xx使劲拽包,将王禹平拽倒,牛xx被与王禹平一起来的人拽走。后王禹平又返回到酒店前台骂张x,张x躲到休息室,王禹平骂张x并让张x出来,张x出来后王禹平问张x屋里是否还有人,张x回答没有人,王禹平一脚将门踹开,见郭xx在屋里,上去打郭xx一个嘴巴子,并骂郭xx,让郭xx跪下,郭xx走向大厅沙发处,王禹平见孙xx坐在沙发上,上前用拳头打孙xx头部、面部、胸部,后走出酒店,在酒店门口看见卢xx、谢冬,王禹平上前踹谢冬一脚,用手打卢xx,并喊“攮死他”,卢xx、谢冬见状,跑向餐厅二楼���王禹平等人追到二楼,用刀、盘子、拳脚打卢xx。后王禹平等人离开酒店。造成孙xx左侧框内壁骨折;卢xx头部、左腕部及左手多发软组织创,左手中、环、小指屈指浅肌腱断裂、右手指神经断裂、颅骨骨折、失血性休克代偿期;酒店内的花瓶和郭xx的手镯被打碎。经法医鉴定:孙xx、卢xx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伤。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8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禹平亲属赔偿被害人卢xx、孙xx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1.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卢xx、孙xx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禹平自然身份情况。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04)龙刑初字第45号、(2011)龙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禹平前科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倪xx、谢x、孙xx、张x、李xx证言,证实王禹平寻衅滋事过程。(三)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人检)字(2013)414号、489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卢xx、孙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2.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80元。(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xx、孙xx的陈述,证实其被打伤过程。(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禹平的供述,证实其寻衅滋事过程。(六)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倪xx能准确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王禹平。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2013年7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禹平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火锅店打完人后开车来到鑫海家园祗园怀石料理门前,王禹平下车后与他人发生冲突,后王禹平驾驶自己的路虎车连续撞击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李x(女,31岁)驾驶的骐达牌轿车(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李x和乘员刘xx受伤,并将路边的树、路灯杆撞倒。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124769元、树木损失人民币2640元。王禹平于2014年1月24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禹平到案过程。2.损坏树木赔偿费明细表,证实王禹平损毁树木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田x、吕xx、张x、齐x、冯x证言,证实王禹平毁坏财物过程。(三)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齐价鉴(刑)字(2014)10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撞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24769元。(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刘xx、张xx的陈述,证实案件发生过程。(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禹平的供述,证实其毁坏财物过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另查明,王禹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李x、刘xx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1.张xx车牌号为黑Bxxx**骐达牌轿车损失124769.00元、存车费25000元,共计人民币149769.00元。2.李x医疗费1386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误工费49320元、护理费4323.95元、交通费1095元,共计人民币70204.15元。3.刘xx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4053.70元、护理费4053.70元、交通费90元,共计人民币9697.40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东风日产齐齐哈尔瑞迪专营店停放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禹平随意殴打他人,情���恶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又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王禹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禹平驾车连续撞击被害人车辆的行为,足以证实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的后果而予以实施,应属直接故意,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禹平系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王禹平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禹平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王禹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寻衅滋事被害人的经济损��,可在量刑建议基础上从轻处罚。由于王禹平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李x、刘xx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王禹平应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禹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二、被告人王禹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9769.00元。三、被告人王禹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0204.15元。四、被告人王禹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97.40元。(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磊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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