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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宝芹、于洪群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芹,于洪群,李建志,张学栋,朱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737号原告张宝芹。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群。委托代理人宋更全,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建志。第三人张学栋。第三人朱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芹诉被告于洪群、第三人李建志、张学栋、朱秀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程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