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宝芹、于洪群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芹,于洪群,李建志,张学栋,朱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4737号原告张宝芹。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洪群。委托代理人宋更全,寿光圣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建志。第三人张学栋。第三人朱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芹诉被告于洪群、第三人李建志、张学栋、朱秀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程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