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国伟与迟万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伟,迟万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宋国伟,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告:迟万宝,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长 杨文刚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