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和义、李会芳与郑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芳,杨和义,郑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芳,女,194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乡。申请执行人杨和义,男,1947年4月18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建英,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富平县城关镇车站大街。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6日制作的(2012)富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杨和义、李会芳与被执行人郑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82872.51元,诉讼费5897元。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郑建英属残疾人,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建英每月向申请人支付1000元,总计支付申请人2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案件款已给付到位,执行费已交纳,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富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