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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坤明、蔡雅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坤明,蔡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执审字第16号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孙树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丹阳,女,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负责人,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杨坤明,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蔡雅萍,女,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漳龙人口征决字(2014)第103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5日以被执行人杨坤明、蔡雅萍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准生证于2014年6月8日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属未婚生育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龙文区卫生和计生生育局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漳龙人口征决字(2014)第103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杨坤明、蔡雅萍征收社会抚养费25056元,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龙人口征决字(2014)第103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杨坤明、蔡雅萍,被执行人杨坤明、蔡雅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限期自动履行。届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龙人口征决字(2014)第1030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杨坤明、蔡雅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漳州市龙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杨坤明、蔡雅萍应于2015年5月20日前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056元及滞纳金人民币226元(截止2015年4月10日);三、被执行人杨坤明、蔡雅萍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彩代理审判员  郭丽云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