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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卫良与费文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卫良,费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卫良。被申请人:费文军。关于申请人陈卫良与被申请人费文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