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林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启仪犯失火罪一案 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启仪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林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启仪。因涉嫌失火犯罪,2015年1月5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道县看守所。辩护人颜智勇,湖南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启仪犯失火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启仪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仪不服,以“因失火时本人告诉家人及时报案,属自首;在侦查机关及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人体弱多病,系初次过失犯罪,家庭条件困难;请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判处。”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提起上诉,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立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至4月24日阅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昭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姬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在道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凌云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启仪及其辩护人颜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启仪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46亩,已构成失火罪。原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并建议对上诉人陈启仪判处有期���刑三至四年,一审法院采纳其建议适用了简易程序,且量刑在三年以上,但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昭明审 判 员 于朝晖审 判 员 陈 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寇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