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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辖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全与王建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钱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未在十五日答辩期限内提出,且被告住所地在泉山区范围内,故本案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王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原裁定,提起上诉称:原告起诉标的为600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应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某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早已超出了法定的答辩期限,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认为:传统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双方争议的不仅仅是财产问题还涉及到身份关系,所以该类案件不以诉讼标的多少确定管辖权,该类案件均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王某某主张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