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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漳州市担保中心与被告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姚亚甘、姚甘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担保中心,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漳州分行,姚亚甘,姚甘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漳州市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庄伟廉,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立翔,男,漳州市担保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薇,女,漳州市担保中心职员。被告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亚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漳州分行。负责人朱子群,行长。被告姚亚甘,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告姚甘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漳州市担保中心与被告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姚亚甘、姚甘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2日向原告漳州市担保中心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漳州市担保中心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漳州市担保中心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良志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建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