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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东执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素兰与龚锦生、张正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东执字第00344-2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兰,工人。委托代理人侯万富,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龚锦生,盐城市亭湖区黄尖供销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正洪,农民。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供销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盐新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龚锦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素兰与被执行人龚锦生、张正洪、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供销合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供销合作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素���借款人民币59万元,此款从2014年7月1日起于每月10日前各偿还2万元,直至偿清为止。二、如被告逾期偿还,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自2012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标准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龚锦生、张正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0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东生执 行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