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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生水与宁城县西泉卫生院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生水,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赤峰市宁城县。上诉人于生水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1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告所诉系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依法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生水的起诉请求,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是其对宁城县西泉卫生院在政府主导下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争议,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