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宇飞与狄培明、王茂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飞,狄培明,王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飞,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保德县人。被执行人:狄培明,男,1965年7月23日生,保德县人。被执行人:王茂荣,男,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保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茂荣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