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执字第0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廖细古与简志平、黎小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细古,简志平,黎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渝执字第01183-1号申请执行人廖细古,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简志平,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被执行人黎小妹,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我院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及(2013)渝执字第01183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简志平、黎小妹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简志平、黎小妹银行存款(或单位收入)1620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李风发代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家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