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84-1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翠华与李冠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8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翠华,李冠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84-1085-2号原告:杨翠华,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清华,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冠丘,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胡海燕、麦嘉文,分别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原告杨翠华诉被告李冠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根据原告杨翠华的申请,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084-10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李冠丘银行存款11174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武刚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78号2801房的房屋。本院实际轮候查封了被告李冠丘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269、271号1114房的房屋,查封了担保人武刚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78号2801房的房屋。本院关于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均驳回原告杨翠华的诉讼请求,上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杨翠华申请解除对其担保房屋的查封,被告李冠丘对此无异议。被告李冠丘亦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269、271号1114房的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杨翠华及被告李冠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冠丘银行存款1117400.9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武刚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78号2801房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李新程代理审判员 陈楚珠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雅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