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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顺年与刘子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年,刘子光,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马顺年,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子光,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于冬,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顺年与被告刘子光、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顺年以已与被告刘子光、于冬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顺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顺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马顺年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