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顺年与刘子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年,刘子光,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马顺年,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子光,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于冬,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马顺年与被告刘子光、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顺年以已与被告刘子光、于冬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顺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顺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4925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马顺年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王孝勤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