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祖智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祖智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57644-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园城泰格公寓850号。法定代表人张青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跃东,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智慧,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齐英,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祖智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上诉人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贝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