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大芹与詹本政、尹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芹,尹岚,詹本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陈大芹,女,汉族,居民。被告尹岚,女,汉族,居民。被告詹本政,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芹与被告尹岚、詹本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芹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岚、詹本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大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大芹承担。审 判 长 杨顺成人民陪审员 郑忠沁人民陪审员 胡天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