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雷小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张华新、上饶市达韵速递有限公司、程胜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小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张华新,上饶市达韵速递有限公司,程胜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小锋,男,1978年1月生,汉族,住上饶市。委托代理人:饶明海,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3、14层。负责人:尹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育民,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吴立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新,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贵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达韵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姬观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胜红,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中大道54号。负责人:张光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雷小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饶市信江运输有限公司、张华新、上饶市达韵速递有限公司、程胜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雷小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小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小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萍审 判 员 刘岚代理审判员 周燕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