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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戴小勇、熊跃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573-1号被执行人戴小勇。被执行人熊跃芹,系被执行人戴小勇之妻。本院(2011)泰姜刑初字第02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戴小勇、熊跃芹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外,应分别交付罚金130000元和80000元,且戴小勇应退出10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戴小勇、熊跃芹未退赃款1440700元,本院应予追缴。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2014年11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刑满释方后外出未归,去向不明,目前,两被执行人家中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笔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外出未归,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泰姜刑初字第02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戴小勇、熊跃芹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杨 进审 判 员  姚铁林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