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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行诉赵峰、陶红英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赵峰,陶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县支行,住址:泾川县北新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91049-1。法定代表人:高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军民,该行职工,该行信贷部负责人,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赵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0日。被告陶红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4日。赵峰之妻。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行诉赵峰、陶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电话信息,多次寻找均未找到,被告电话也一直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现无法联系,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送达地址,因必须到庭的被告不能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行的起诉。诉讼费50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