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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多利麦利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利麦利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8734号原告多利麦利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19801-1186威明顿市7079北橘大街700号公寓1201。法定代表人董倩,总裁。委托代理人陈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霄雪。原告多利麦利有限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27518号关于第1156220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多利麦利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多利麦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利麦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多利麦利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人民陪审员  郭灵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