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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张某,女,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单县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住胶州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臧辉艳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