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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恩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伟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恩典,佛山市伟华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恩典,男,1948年4月8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伟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永雄,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威,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恩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伟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恩典,被上诉人伟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伟华公司、李恩典之间存在不锈钢买卖关系。后双方经过对账,李恩典共计欠伟华公司不锈钢款56000元。2012年2月16日,李恩典向伟华公司出具《还款周期》一份,载明李恩典承诺于2014年4月底还清欠款56000元。后李恩典未按期偿还伟华公司货款,伟华公司诉至法院,引起争诉。对于伟华公司要求的利息9643.02元,伟华公司称是按日万分之2.1自201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2014年2月17日)。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李恩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李恩典放弃了答辩与质证的权利。伟华公司、李恩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李恩典欠伟华公司货款560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李恩典应当偿还伟华公司欠款,故对于伟华公司要求李恩典偿还欠款56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伟华公司要求的利息,因李恩典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伟华公司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伟华公司要求李恩典支付逾期因违约产生的利息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李恩典应当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恩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市伟华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李恩典负担。宣判后,李恩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伟华公司明知李恩典是郑州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本案所涉的交易行为系郑州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伟华公司的交易,因此,原审伟华公司的起诉,诉讼主体错误。伟华公司未向原审法院全面陈述案情,伟华公司积累了31万多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出具给郑州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伟华公司答辩称:李恩典不能证明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欠条没有加盖郑州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本案所涉交易行为系伟华公司与李恩典之间的买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恩典上诉称其与伟华公司的交易行为系代表郑州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伟华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李恩典在诉讼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李恩典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上诉理由,是否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元,由上诉人李恩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