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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申请执行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某某保险公司。地址弥渡县。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系该公司总理。何某某申请执行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4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