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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山与被告丛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丛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王金山。委托代理人:王春勇。被告:丛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与被告丛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