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山与被告丛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丛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王金山。委托代理人:王春勇。被告:丛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山与被告丛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