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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潘启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72号罪犯潘启华,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麻江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9日作出(2004)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启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00元(未履行)。于2004年3月1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9年经本院减刑6个月,2012年8月31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启华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启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