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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绪洲诉胡先军、谢银锁(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绪洲,胡先军,谢银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31号原告郭绪洲,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干河村五组。被告胡先军,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城区花苑酒店隔壁。被告谢银锁,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城区花苑酒店隔壁。系被告胡先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绪洲诉被告胡先军、谢银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绪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先军、谢银锁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沔阳二路新华印务宿舍1幢1单元2楼202(产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ZZF2012005**号、面积为97.41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绪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先军、谢银锁所有���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沔阳二路新华印务宿舍1幢1单元2楼202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干河字第ZZF2012005**号、面积为97.41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