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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孙艺忠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人民陪审员  周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