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汤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512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 判 长 孙艺忠代理审判员 贾明玲人民陪审员 周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