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烁烁、谭书均与谭书均、华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烁烁,谭书均,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拟稿:存卷4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杨烁烁。委托代理人:汪星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书均。被告:华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代表人:王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烁烁诉被告谭书均、华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烁烁于2015年0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烁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烁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杨烁烁负担。审 判 员 喻青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项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