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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志惠与茂名市造纸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惠,茂名市造纸厂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梁志惠。被告茂名市造纸厂。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红旗南路***号*楼。诉讼代表人关建明、唐灵辉。本院在审查原告梁志惠诉被告茂名市造纸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批准;另外,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0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预交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0元,由于原告没有依法履行预交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志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金信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谭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