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郑某某、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住所地:洛川县迎宾大道。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业务部经理。被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被告郑某某、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因被告名下贷款已还,遂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晓莉审 判 员 史伟萍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