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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温丽平与李兰生、李桃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丽平,李兰生,李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温丽平。被告李兰生。被告李桃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丽平与被告李兰生、李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预交4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丽平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惠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蒙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