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温丽平与李兰生、李桃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丽平,李兰生,李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温丽平。被告李兰生。被告李桃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丽平与被告李兰生、李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预交4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丽平负担。审 判 长 周清惠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蒙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