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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成树与刘仁楷、张秀英、雷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刘成树,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委托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仁楷,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被告张秀英,女,1979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芦坪乡。被告雷常伟,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原告刘成树与被告刘仁楷、张秀英、雷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易遵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仁楷、张秀英、雷常伟经本院公告传唤,限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树诉称:被告刘仁楷、张秀英系夫妻,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20日出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雷常伟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刘仁楷、张秀英及时归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雷常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仁楷、张秀英、雷常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仁楷、张秀英系夫妻关系。夫妻俩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20日出据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成树现金40000元。大写肆万元正。借款日期2013年3月20日。借款人刘仁楷、张秀英。2013.3.20日”,被告雷常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双方未明确保证方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泸县喻寺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对证人杜孝明、郭贻宽的调查笔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被告刘仁楷、张秀英经催收未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并承担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被告雷常伟依法应对被告刘仁楷、张秀英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仁楷、张秀英欠原告刘成树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5日起计付至付清款之日止),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雷常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60元,由被告刘仁楷、张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红英人民陪审员  黄 丽人民陪审员  黄修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