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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孙玉宝与葛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宝,葛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83号原告:孙玉宝,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许庆,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涛,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宝诉被告葛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宝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宝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宝撤回对被告葛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玉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