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丽辉与程言明、丁爱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言明,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爱英,无业。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艳飞,保定市新市区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辉,个体。委托代理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言明、丁爱英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志宏代理审判员张峰先代理审判员付术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刘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