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冶富贵与崔宗君、柳丽花、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冶富贵,男,回族,1965年5月28日生,个体。被告崔宗君,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被告柳丽花,女,汉族,1967年11月18日生。被告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文,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冶富贵与被告崔宗君、柳丽花、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冶富贵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祁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