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霞,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行初字第15号原告:付玉霞。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驻聊城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留功,局长。原告付玉霞不服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聊东公(斗虎)行罚决字(2014)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玉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涉及的民事争议已妥善处理,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玉霞承担。审 判 长 于淑青审 判 员 雷素兰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