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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付玉霞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霞,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聊东行初字第15号原告:付玉霞。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驻聊城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留功,局长。原告付玉霞不服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作出的聊东公(斗虎)行罚决字(2014)0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玉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涉及的民事争议已妥善处理,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玉霞承担。审 判 长  于淑青审 判 员  雷素兰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