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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雷与沈阳市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沈阳市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664号原告王雷,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乐购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诉被告沈阳市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