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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儋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振水与刘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水,刘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杨某水,男,194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居委会xxx路xx号,身份证号:46000319440127xxxx。被告刘某海,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460029196006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水诉被告刘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刘某海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儋民初字第4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书面通知原告杨某水补交案件受理费2659元,但原告未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29.50元,由原告杨某水负担。原告已预交2659元,余款1329.50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林淑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贾小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审核:陈永光撰稿:陈伟校对:李玉珠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印制(共印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