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长军与汪士侠、卢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军,汪士侠,卢民清,屠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霍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马长军,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安雷,霍邱县周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士侠,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告:卢民清,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系被告汪士侠之夫。被告:屠传勇,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原告马长军与被告汪士侠、卢民清、屠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安雷、被告屠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士侠、卢民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长军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卢民清之妻被告汪士侠立据借原告35000元,约定月利率20‰,并由被告屠传勇书面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放弃要求被告屠传勇承担保证责任,要求被告汪士侠、卢民清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马长军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及具适格的原告主体。2、结婚证,证明被告汪士侠、卢民清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借条一份,佐证其诉称内容。被告汪士侠未作答辩。被告卢民清未作答辩。被告屠传勇对债务形成、自己对该笔债务进行担保及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该款应由被告汪士侠、卢民清偿还,对原告放弃向自己主张权利表示同意。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卢民清之妻被告汪士侠立据借原告马长军35000元,约定6个月内按月利率20‰计息,并由被告屠传勇书面担保,上述款经催要未果,致成本讼。另,现原告当庭书面放弃要求屠传勇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经原告陈述、举证,被告答辩、质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汪士侠所立给原告马长军的借款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亦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还本付息,现双方仅约定还款期限内(6个月)的利率,但超出约定还款期限,依相关规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为宜,综上,对原告还本付息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债务发生于被告卢民清与被告汪士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且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依法应共同偿还。原告放弃向屠传勇的追偿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士侠、卢民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马长军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2月18日按约定月利率20‰支付利息,2015年2月19日后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马长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汪士侠、卢民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