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宝方与李永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方,李永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方,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穆棱市马桥河镇永安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强,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穆棱市马桥河镇永安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孟令海,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穆棱市下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穆棱市。上诉人李宝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3)穆下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3)穆下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李宝方。审 判 长 郑春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