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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为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甜甜,吴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13号原告:吴甜甜,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交司机,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9-17。被告:吴磊,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葛家村。原告吴甜甜为与被告吴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甜甜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甜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甜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吴甜甜,剩余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吴甜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