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马某某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离婚纠纷一案所确认的“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的补偿款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三项内容中“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的补偿款50000元”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维维 来源:百度“”